一般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通常为30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指定。如果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则不得少于30天,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举证期限的具体规定
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但必须经过法院认可。协商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法院指定: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延长举证期限: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延长举证期限的情形
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包括证人外出未找到、收集证据需要时间、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阻碍等情况。
申请延期举证: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