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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姻调查取证公司:“离婚协议”≠“婚内财产协议”!???

发布日期:2024-12-03 11:31:08浏览次数:30


“离婚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其实有很多本质上的区别,如果不加分析或者不懂,“自以为是”的乱用,将会导致“协议无效”,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后悔莫及”。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这种财产约定的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为“婚内财产协议”。


   “离婚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的主要区别?


    1,“离婚协议”签订后,没有离婚,原“离婚协议”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即协议无效!


    因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商事合同条款,它以解除婚姻关系为首要前提。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就是“离婚”,除了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之外,还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离婚条件”尚未成就时,只能将这份协议看成“效力待定”,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在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不得作为法院判决离婚时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约定的依据。


   是这样的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以看出:是这样的!


   如果根据“离婚协议”登记离婚后,一方认为“离婚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婚内财产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或撤销。该协议一经签定,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双方一旦发生离婚纠纷,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


   所以,签订婚姻期间的“婚内财产协议”应当“慎之又慎”,因为一旦签订就需要按照协议执行。如果“出尔反尔”,可能“事与愿违”,不仅夫妻感情“一落千丈”,而且承担协议约定的责任,“悔之晚矣”。 


   “婚内财产协议”特殊例外的一种情形是:虽然该协议已经签订后不能够随意反悔或者撤销,但夫妻约定将一方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时,在没有完成房屋变更登记前,物权尚未变动时,是可以反悔并撤销赠与的。


   你说的是真的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那么《合同法》第186是如何规定的呢?


   《合同法》第186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物权不变动,赠与只是“白纸”…


    以上可以看出:


   其一,不要误解“离婚协议”就是“婚内财产协议” 。“离婚协议”可能是无效协议;“婚内财产协议”也不是“离婚协议” ,仅仅是婚内财产约定;


   其二,离婚登记时,按照“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协议;


   其三,如果存在“婚内财产协议”,后又签订“离婚协议”如何办?


   按照“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后,后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对此前“婚内财产协议”的补充或者进一步修订,即财产分割的效力优先于之前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视为对之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内容的变更。后“离婚协议”法律效力要优先于前者“婚内财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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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是作者参加北京电视台《谁在说》法制栏目录制节目后的继续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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